1. 成员
 
1.1 委员会成员须包括本公司全体执行董事。
1.2 只有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委员会会议。惟其他人士如其他董事及外聘顾问可获邀於适当时以适当方式出席任何会议的全部或部份议程。
1.3 委员会主席须为董事会主席。
1.4 已退出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的委员会成员将即时及自动不再为委员会成员。
 
2. 秘书
 
2.1 本公司秘书或其指定代表须担任委员会秘书。
 
3. 会议次数
 
3.1 委员会须於委员会主席在必要时召开会议。
 
4. 会议通告
 
4.1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秘书应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要求召集举行。
4.2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放弃要求,每次确定地点、时间及日期的会议通告连同讨论事项的议程须至少在会议日期的三天前送予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会议文件须同时送交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合适的列席者。
 
5. 会议程序
 
5.1 委员会所须处理事项的法定人数为两名。适当地召开而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的委员会会议将有能力行使全部或任何赋予委员会或委员会可行使的授权、职权及酌情权。
5.2 於委员会任何会议提出的决议案须经出席的委员会成员的大多数表决通过。若票数均等,委员会主席可投决定性一票。
5.3 委员会的会议及议事程序将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载关於规管董事会会议及议事程序的条文所规管,惟本职权範围所述者除外。
5.4 在符合经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适用法律及条例的规限下,除身处香港境外或因健康欠佳或残疾而暂时未能行事的委员会成员外,经由所有当时的委员会成员(或彼等的替任董事)签署附加或附随董事会会议纪录簿的书面备忘录将(只要彼等构成法定人数)为有效及具有效力,犹如该决议案已於正式召开及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通过。
 
6. 会议纪录
 
6.1 秘书须将所有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及决议案记入会议纪录,包括参与和出席会议人士的姓名。
6.2 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尽快送予委员会所有成员传阅及呈交董事会以於定期董事会会议上追认。
 
7. 权力
 
7.1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进行以下事项:
(a) 於职权範围内审阅任何事项;
(b) 索取其成员认为为履行委员会职责须要的所有资料及解释;及
(c) 获取外聘法律或独立专业意见以协助执行其职务,而该等顾问必要时可出席会议。
 
8 职责
 
8.1 委员会的职责为:
(a) 监控本公司策略计划的执行及本公司所有业务单位的运作;
(b) 管理及发展本公司业务;
(c) 以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载及规管而赋予董事会的职权及授权,代表董事会行动,惟下列事项除外:
宣派中期股息或建议末期股息或宣派或建议其他分派;及
向本公司股东建议本公司清盘。
(d) 协助草拟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议程;及
(e) 承担董事会不时委派的其他责任。
 
9. 申报责任
 
9.1 委员会须就其视为适当或於本身职权範围内需采取行动或作出改善的任何地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9.2 委员会须每年最少一次审核其本身功能、章程及职权範围,确保其以最大效益运作,并向董事会建议批准任何其视为必须的更改。
9.3 委员会主席或(如委员会主席未克出席)委员会任何成员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和準备解答股东提出有关委员会运作的问题。
9.4 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受适用法律或规例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
 
於2012年3月16日经董事会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