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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乡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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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广告/宣传资料内载列的相片丶图像丶绘图或素描显示纯属画家对有关发展项目之想像。有关相片丶图像丶绘图或素描并非按照比例绘画及/或可能经过电脑修饰处理。准买家如欲了解发展项目的详情,请参阅售楼说明书。卖方亦建议准买家到有关发展地盘作实地考察,以对该发展地盘丶其周边地区环境及附近的公共设施有较佳了解。 卖方:安丰发展有限公司及明保有限公司 (亦为拥有人及其控权公司皆为恒基兆业有限公司丶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及谦耀置业有限公司);及威津投资有限公司及丽志有限公司(亦为拥有人及其控权公司皆为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认可人士:兴业建筑师楼有限公司的何约瑟先生 (何约瑟先生为兴业建筑师楼有限公司的董事)。承建商:恒丽建筑有限公司及协兴建筑有限公司。卖方代表律师:罗文锦律师楼丶任锦光律师行丶锺沛林律师行丶高李叶律师行及刘汉铨律师行。已为发展项目的建造提供贷款或已承诺为该项建造提供融资的认可机构:恒生银行丶星展银行丶东方汇理银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备注:所有银行的承诺已无需要并已终止)。已为发展项目的建造提供贷款的任何其他人:恒基兆业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及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尽卖方所知的「尚悦」的预计关键日期:2014年1月5日。此预计关键日期是受到买卖合约所允许的任何延期所规限的。 此广告在卖方的同意下发布。详情请参阅售楼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