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须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委任,并包括最少两名成员。
委员会大多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只有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委员会会议。惟其它人士如其它董事、人力资源部代表及外聘顾问可获邀于适当时以适当方式出席任何会议的全部或部份议程。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
委员会秘书须由委员会委任。
商议事项的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
会议次数
委员会应每年最少举行一次会议。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秘书应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要求召集举行。
秘书须将所有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及决议案记入会议记录,包括参与和出席会议人士的姓名。
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尽快送予委员会所有成员及(经同意后)董事会所有其它成员传阅。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向本公司任何雇员索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资料。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就其职责所需获取外聘法律或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该等费用须在董事会许可范围内。
委员会的职责为:
委员会须就其视为适当或于本身职权范围内需采取行动或作出改善的任何地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委员会须每年最少一次审核其本身功能、章程及职权范围,确保其以最大效益运作,并向董事会建议批准任何其视为必须的更改。
委员会主席或(如委员会主席未克出席)委员会任何成员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和准备解答股东提出有关委员会运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