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須繳交按其所擁有單位之業權份數比例計算的管理費及於完成交易時繳交下列費用:
a) 管理費按金:相當於三個月的預算管理費。此按金不可退還,但可轉讓;
b) 管理費上期預繳:相當於一個月的預算管理費;
c) 設備基金:相當於二個月的預算管理費。此基金將不予退還及不可轉讓;
d) 公用地方水費/電費及其他公用服務收費按金;按各單位或停車位業權份數比例計算,此按金不可退還,但可轉讓;
e) 裝修廢料泥頭清理費:相當於一個月的預算管理費,此筆費用不予退還;
賣方轉交單位給買方前,買方須償還賣方已付的所有設施按金。
雖然上述須繳付金額列仍有待確定,但買方仍需於成交時繳付上述所列費用。
如發展物業包括政府,公共或社群設施、公共地方或其他於該地段或以外的其他地方或設施而需由發展商及其承讓人於政府租契期限內或將有關地方或設施交還,交回或轉讓予政府前管理,維修,保養有關地方或設施,買家(及其承讓人)需繳交按其所擁有單位攤分有關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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